高中生监护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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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即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理智,处于不健全的状态,需要由法定的监护人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但不能从事婚姻、收养、借贷等法律行为”。

因此可知,高中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义务。 但是,由于高中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力,所以其监护人代其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限于教导和保护的必要范围。如果因监护人不当或者侵权行为致使高中生遭受损失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题主所说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高中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发生侵害时,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有无过错,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实质要件。 如果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的行为,例如没有按规定配置校警维护校园安全,或虽配有校警,但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事件处理不力等,导致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失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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