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户口公正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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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证户口公证需要当事人带着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员对申请审查通过后,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然后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最后审查无误,符合规定,就会出具公证书。

一、申请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二)、公证事项涉港、澳和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当事人应当到我国司法部制定的对外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申办。

(三)、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份数及有关内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时、地、人、事件的来历和经过;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以按指印等方式证明。

二、受理

(一)、公证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和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决定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2、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和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在5日(港、澳、台或涉外公证申请在10日内,下同)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由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3、对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公证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修改或者说明,补充、修改、说明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内。

4、因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证据,或者向有关鉴定机构领取鉴定结果的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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