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国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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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国际社会,一个中国人要出国旅游、留学、或者商务考察等,除港澳地区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必须申请签证。可追溯到19世纪末,中国还不存在正式的签证制度。

1876年,在英国的策动下,清政府批准在汉口、镇江、上海三大通商口岸设立领事机构,正式宣告了在华设立领事机构的开始。从此,外国人在华有了固定的活动基地。

1885年,清政府总理衙门奏派沈毓培为驻英参赞,代表清政府与英国订立了《英约》。根据这个条约,英国可以在五口通商地区建造领事馆,并可派领事官在各地活动。从此,外国人在中国有了专门的行政机构。

1891年在华法国人的行动遭到了中外反动势力的顽强抵抗。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定后,中国开放了天津、汉口、上海、广州、福州、南昌、台南为通商口岸。此后,日本和欧美一些国家商人不远万里,来到中国的这些通商口岸寻求利益。为了制约外国商人,清政府指令在以上7个通商口岸设立对外国商船开放的水域

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在外交材料上开始使用“外务部”。1901年,清政府批准了《北京条约》,又开放了天津、秦皇岛、青岛、烟台、上海江湾、汉口、重庆、福州海口和黄埔在内的11个港口为通商口岸。

1943年中日又签署了《中日基本关系条约》,宣布为了“增进两国人民间幸福”,两国相互尊重领土和主权,尊重现界的现状。同时缔约各方能互派大使,以加强两国之间联系。尽管这种表面上的友好,是建立在牺牲中国民族经济基础之上的,但毕竟中国在此时有了外交机构。

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外贸条例》,国家对外贸易实行统营制。各地对外贸易公司,统一受国家对外贸易部领导。对外贸易部原是受政府委托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和管理国内民族贸易。

1950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外国政府纷纷撤出在中国地区的机构,与欧洲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策,并互派大使、代办的情况,提出我国也应建立同外国正式外交关系的要求。6月28日,周恩来总理致函各国政府,正式宣布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各国政府也纷纷复函,表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自此,中国首次有了正式的政府间的外交关系。

1951年上半年,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 Pakistan、哈萨克斯坦、阿富汗、埃及、泰国8个亚洲国家外交代表机构设在重庆,中国的各大城市都有他们相应的代表机构。

1953年,中国同大部分国家先后恢复了大使级外交关系。

1954年10月,中国在东京设立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从此,中国有了驻西方国家的第一个外交机构。

197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事务办公室改为外交部。同时,恢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各国大使馆,在北京设有负责非欧亚地区事务的副部级单位,在外交部内设立了负责亚太事务的司长职。

1979年1月,中国在外交部国际司司长职位上设置了太平洋地区司司长。从此,中国有了专业化的从事亚太地区的工作机构。

1979年9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总会;9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内访问团在美国纽约总领事馆正式登记,登记号1219。至此总共有197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或成立常驻使团。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设立各种机构、参赞处、中心或多边代表团遍及全世界各大城市。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中国在亚太经社会设置总部兼东部助理秘书处。对台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的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合法政府,并且联合台湾各民意机构设置代表机构。台湾各民间机构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的同时,享有单独与外国交往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领事馆和驻外使(领)馆。截至2012年12月,中国已有67个驻外大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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