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签证能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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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工资水平,具体数额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持Z字签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到公安机关申请一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这类签证不能取消。但是可以续签。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为了执行劳动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无入境签证者",是指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出境入境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普通签证",即不得在中国境内就业。第四条《规定》第二条所称"未持有效《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等就业证件",包括: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

(二)办理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但已失效的;

(三)超出《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的。

第五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称就业,是指外国专家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中从事工资或其它报酬和费用的有报酬性活动,具体不包括: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中驻华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和工作人员及随任家属;

(二)在航行或飞行中以及通过中国到第三国度假的国际列车、轮船、飞机中的服务人员;

(三)来中国参加会议,进行技术交流、考察、指导、咨询、讲学及文体交流等人员;

(四)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五)承揽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程的中国境外机构和企业中无中国永久住所的外籍人员及随任家属;

(六)来中国留学及进行研究生以上层次见习的外国人;

(七)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或其它有关合作项目,来中国工作的人员;

(八)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中的外国人。第六条《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等代表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等代表机构。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外籍人员,不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公署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中驻华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工作人员及随从家属中的外籍人员。第七条《规定》第八条所称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团体登记证,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业和驻华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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