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向外移民是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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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入境出境管理办法》正式放开对外国人的签证政策,允许外国人以旅游、留学、移民等多种目的来华进行短期或长期居住。 同时,国内也出现一些移民中介机构开始办理移民业务,主要国家是香港台湾和东南亚一些国家。

1987年和1995年国家分别放开对香港同胞和国外华侨的回国定居审批手续,由户籍制度转向居住证制度。1996年又放开对港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永久居留权审批,建设部门下放部分外籍人员的《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和《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资格认定证》核发权限至省市一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

这些措施为后来大规模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了重要的人才保障。但此时我国的移民政策仍较严格,属于计划移民范畴,移民人数保持平稳增长。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重要转型时期。市场机制的引入带来了企业活力的增强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分配不均等问题。

1994年起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口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宏观调控职能逐渐划归国务院下属的国家发改委承担。由此,国家的人口和劳动政策开始逐渐向市场化方向倾斜。

1993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出国留学生身份确认暂行办法》,开始实行“一种学历、两次认证”的制度,即出国留学人员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出去,只要获得的是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回国后均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学历认证,从而确立起我国国民教育体系自有的学历体系。这大大激发了人们出国留学的热情。

与之相应,移民政策也开始逐步放宽。1995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我国收养事务,明确设立国家机构统一负责处理全国收养事项,并对收养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开始实施公民出境旅游,使出境移民开始步入正轨;

1996 年颁布《中国公民离境登记办法》,对出境手续的办理进行了规范;同年 12 月出台《国籍条例》并重新定义了我国国籍的概念;

公安部于 1997 年下发《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批复》,首次明确规定“凡出国(包括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作的中国公民不能因职业关系改变而转变户口性质”,“不得以内地常住居民身份申报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为境外人员,不得以内地居民身份申请注册外国国籍的企业”。该规定对于稳定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税收、外汇和就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劳务出口合同、专利协议、投资协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等各类合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各类人才的流出和技术的输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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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实行经济改革以来,走出国门定居的华侨华人日益增多,中国正式开放向外移民是在90年代初期。中国公民向外移民,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向国外移民,须持有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前往签证,或者前往国家的入境许可,并申请办理护照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如获得外国的永久(特别)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得到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可以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户口迁往国外,并且可以申请换取回国定居证明。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移民定居,应当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获准后可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按照中国前往台湾定居管理办法办理。

中国公民获准去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在办理出境手续之前,持国外定居证明或者批准定居的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出境注销户口手续。申请办理出境定居,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审查后请示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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