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签证限制有什么作用?
对美国政府来说,给外国人发放签证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法律依据是经国会批准的成文法律,即《美国法典》的第8篇“入籍与移民”。这一法律文件的212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哪一些外国人禁止入境,哪一些外国人需要受配额限制及其它限制,哪一些外国人可以入境并申请美国绿卡。美国政府的行政与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这套法律来执行签证工作,没有任何余地。
比如中共高干亲属“不能入境”从事“工作”这种说法,在美国法典中是找不到任何依据的。同理,美国政府也不能限制外国元首亲属来美国从事工作和定居(当然,元首本人可能会受到禁止)。美国法院曾经明确判决:如果国会没有立法,禁止持某种类型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的人入境,行政管理机关就不能以行政命令禁止他们的通行。例如,1987年国会批准《移民改革与控制法》,其中包括禁止外国政府的“高官”及直系亲属移民定居获得绿卡,但是没有说禁止他们以其他方式来美国,因此国务院1988年就这些人获得非移民签证的问题发布指导性文件,结果被哥伦比亚特区初审法院告上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文件违宪。
可见,《美国法典》是决定外国人能否拿到美国签证的唯一法律依据,其他诸如“国务院外交考虑”、“国务卿指示”等等都不是决定因素,任何试图改变法律约束力的意见充其量只能影响签证官的判断,不可能成为新的法律标准。
《美国法典》是一部法律汇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法案,它的内容的增删改都是通过不断通过新的法案进行的。例如,《移民改革与控制法》就是当时里根政府提出、由国会立法通过的。再如,对在美国境外工作多年的外国人申请绿卡设限,就是通过1990年的“移民法”。
美国的移民与入籍法律制定的相当繁琐,又加上每年都会变动,并且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具体签证权在国务院(联邦政府),但绿卡审核权却在移民局(州政府),因此外国人拿到一份美国签证有多道关需要闯过,美国政府也必须执行层层决策及审核程序。这使得美国的签证申请和审核工作量相当浩大,耗时漫长,出现差错不可避免,个别签证官和移民官的主观判断左右最终结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造成了申请美国签证和入境美国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给人们造成了错觉:美国是全世界拥有最复杂和麻烦的入境制度的国家。